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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7-12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指由科技部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也包括由国家有关部、委、办、局确认的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省级研发机构是指由省科技厅或省发改委、经贸委确认的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二、“春苗计划”和“科技创业之星计划”的项目分创业与创新项目,其组织实施按《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和《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5]88号)执行。
    三、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市新办企业的“科技创业之星计划”和“春苗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发布投资项目指南,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补助的投资项目进行认定后,对实际到位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70%以上的投资公司、企业和个人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按不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每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的评估办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市级孵化器的评估。经评估进入前三分之一的,给予管理单位30万元的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孵化器创建单位;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孵化器,给予管理单位补足50万元的资助;经科技部确认的孵化器(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创新驿站等科技类孵化功能的机构),给予管理单位补足10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用于孵化器的条件建设。
    五、对技术开发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且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究开发项目补助,按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2号)执行。
    六、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千元。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一件计,每件分别资助6万元和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同一专利每件分别资助2万元和1万元。资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七、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引导、激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被确定为市级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确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20万元资助;确定为省级试点企业的,给予补足30万元资助,确定为省级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4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给予补足50万元资助,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6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
    八、切实抓好发明专利的应用和产业化。对发明专利的关键共性技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尤其对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项目,鼓励申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新产品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九、加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创办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等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估办法,经评估结论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经费资助。
    十、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划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组织认定一批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果的星火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并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示范与推广。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联合创办企业或行业工程技术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工程技术中心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增挂研究院(所)的牌子,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促进工程技术中心建成结构合理、科研人才聚集、有自主研发能力的科研机构。
    十二、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通过每两年一次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评估,且评估结论为良好和优秀的(一般不超过被评估单位的三分之一),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创建单位;列入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科研所、研究院)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十三、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2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通过每两年一次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且评估结论为良好和优秀的(一般不超过被评估单位的三分之一),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市级重点实验室累计资助不超过15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列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经确认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十四、加快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通过信息资源整合,重点建设一批为科研人员提供科技文献检索服务和为重点行业、企业提供创新设计、检测分析、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五、加大对外科技合作力度。加强网上技术市场建设,积极推动塑料、文具、五金家电等专业市场建设;推进军民互动技术合作,吸纳军工先进技术向我市民营企业转移,支持民营企业技术产品进入军工领域;加强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开展国际间科技合作。重点办好中国宁波高新技术成果交易洽谈会和中国(宁波)新材料国际论坛。通过科技合作引进的国内外科技项目,择优予以立项支持。
    十六、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开展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绩效考核的方法,加强对科技投入成效评价,通过科技投入的绩效考核,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
    十七、成立宁波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宁波籍或曾在宁波工作过,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发展规划有较深研究的国内外10至15位知名专家组成。顾问委员会每两年聘请一次,实行常设科技顾问与建立专家库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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