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科委、专利权(申请)人:
根据《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字[2001]289号)、《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试行)》(甬科专[2002]2号)和《关于对发明创造专利权实行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慈科委[1999]31号)文件精神,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为管好、用好省、宁波市和本市的专利专项资金,方便专利权(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先登记后定期领取的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专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 条件:
(一) 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三、 资助标准:
(一) 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按3000元资助,;
(二) 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每件按4000元资助;
(三)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每件按1000元资助;
(四)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每件按600元资助;
(五)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每件按30000元资助。
四、 申请办法:
(一)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 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1);
2、 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 专利申请费收据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
4、 专利申请请求第一页(复印件)。
(二) 申请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 宁波市(慈溪)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2);
2、 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 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3);
2、 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3、 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五、 资助程序
(一)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一年内随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该年度截止期为12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登记;
(二)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 市科技局定于每年6--7月、12--1月分两次发放资助经费;
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于上述指定时间内向科技局领取资助经费。
六、 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专利专项资金、宁波市专利资助资金拔入和在本市三
项经费中列支等三部份组成;
(二)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 附则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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