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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专利简介
发布日期:2009-7-14                

  新加坡于1994年通过新的专利法,并于1995年2月23日开始生效。在新专利法中揭示:目前新加坡加入的国际公约有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及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因此享有会员国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新加坡规定专利的要件为:新颖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及可在工业上应用性,此与其他的国家或地区相同。但须注意的是新加坡要求「绝对新颖性」,因此没有例外规定。至于不能取得专利的项目包括:

(1)发现、科学原理、数学方法

(2)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是其他美术创作

(3)游戏、商业行为、心智活动之规则、方法及计划

(4)电脑程式

(5)资料的表达

(6)医疗方法

  动、植物新品种及其育成方法则没有被特别禁止。

  所有申请新加坡专利的文件都要用英文,如果有其他语言的文件,则一律要附上经认证的英译本。申请书应载明发明人及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而且姓氏须附加底线。此外,发明人与申请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则须说明权利让渡的详细经过。如果要主张优先权,则应註明其申请国、申请日、申请号,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的影本(须认证)。又如果在优先权日之前曾经办过国际展览,则经过事实要一併叙明。申请手续可委託代理人办理,而且不需委任状。

  如果时间紧迫不及作业,则许多文件都可后补,但申请时至少仍需提交说明书(含内容说明及申请专利范围即可,摘要、图式可后补),以及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如果要主张优先权,则还应包括优先权的申请日、申请国、申请号,优先权日之前的国际展览事实经过。

  如果申请案系有关于微生物,且该微生物在申请时非商业上可得,同时熟悉此技艺之人士也无法根据说明书加以复制时,则在申请前应先将此微生物送往国际性的託存机构进行託存。

  「综合性权利请求项」(omnibus claim)在新加坡是不允许的,在撰写申请专利范围时可做用组合式(combination)或吉普森式(Jepson-type)为之。此外,多重附属项间可以直接或间接依附。

  新加坡採「请求实审」制,申请人应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请求作新颖性调查,22个月内请求审查(两者可合併一次请求),39个月内审查委员会将审查报告交给专利註册局,如果顺利,则在42个月内核准专利。在审查期间如果被核驳,申请人可以提出答辩,但应注意答辩期限不得延展。申请案如果有澳洲、加拿大、欧洲专利局(E.P.O)、纽西兰、英国、美国、或者专利合作条约(P.C.T)之对应案,则在请求新加坡当局作新颖性调查及审查时可以在封面加註,如此将非常有助于专利核准。

  新加坡採早期公开制,若是已完成调查报告、或者是调查及审定书报告,而且已提交所有相关资料,则从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即会将其技术内容公开。若在专利註册局完成公开准备之前撤回申请案,则该申请案即不公开。如果该案为P.C.T申请案,则应向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IPO)提出撤回。

  自申请日起至第4年底前须缴交第一次延展费,而此后的延展费则逐年缴纳。每次缴费都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忘了缴交延展费致使专利失效,可在一年内申请恢復,但不能再延期。

  新加坡专利权期限届满之算法,系从申请日起算20年。如果有让渡或授权,则应自行为日起6个月内办理登记,否则一旦发生专利侵害,可能无法求偿。

  专利权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将专利授权他人实施,而任何人在专利核准三年后可以申请强制授权,但如果是有关于食物、医葯、外科医疗设备的专利,则可以在专利核准后立即申请强制授权。

  任何政府单位,以及由政府单位以书面授权的个人皆可实施专利。如果发明内容在优先权日之前曾以非机密的方式向政府单位透露,则政府单位可以免费使用该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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