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自主专利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经费中予以安排,额度原则上每年安排500万元。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同)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是贴息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
第八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
第九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年度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贴息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贴息资金原则上在每年的下半年拨付。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登陆温州科技信息网或温州知识产权网下载填报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市科技局经评审确定贴息企业名单及具体贴息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向企业发放贴息资金。
(二)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6、其他相关材料。
第2、3、4、5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市科技局办事窗口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主 题 词: 发布机构:温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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