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站讯 日前,浙江省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修订并出台《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专利示范企业基本条件认定方面比原来更加严格:将原“累计拥有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2项以上”,修改成 “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2项以上”;增加“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参加下一年度复核,复核再度不合格,取消‘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规定;明确“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同时向市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通报”等条文。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强调专利示范企业地位和作用,要求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嘉兴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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