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不含农村物资交流会)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市政府会展办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和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进行。
第四条 展会举办单位在招展招商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服从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的管理,并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六条 展会举办单位应当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展方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中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服从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对知识产权涉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服从和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展览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重要展会,以展会举办单位名义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展会举办单位邀请义乌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驻会参加投诉机构的工作,是该展会接受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投诉的唯一机构。
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论是否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均有权在展会期间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举办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九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展会举办单位、市政府会展办、科技局(专利)、工商局(商标)、文广新局(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对展馆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状态进行检查;
(二)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咨询和投诉;
(三)对投诉进行调查,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对涉嫌侵权的广告内容进行遮盖);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 为方便工作开展,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内设秘书组、专家鉴定组、巡查执行组。
秘书组由市政府会展办和展会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接受咨询和投诉,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对相关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专家鉴定组由科技局(专利)、工商局(商标)、文广新局(版权)的执法人员构成,各部门应派出3名以上(含3名)执法人员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秘书组受理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认定是否涉嫌侵权。
巡查执行组由市政府会展办、展会举办单位和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展馆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状态进行检查,配合专家鉴定组到展位取证,送达投诉机构做出的投诉处理通知,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对涉嫌侵权的广告内容进行遮盖)。
第十条 对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关行政部门决定立案查处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将案件及时移交给该行政部门处理。
案件移交后,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仍可按照本办法对涉嫌侵权人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投诉请求书》: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调查申请书、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知识产权对同一被投诉人重复投诉。
对上届已经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处理过的专利、版权投诉,本届继续发现的同一侵权个案,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上届展会闭幕后通过法律途径跟踪处理的法律文件。如投诉人不能出示相关文件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须同时承诺,因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由投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诉材料和承诺一式两份,投诉机构和被投诉人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对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五)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六)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十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在2小时内将投诉材料和承诺送达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处理涉嫌侵犯专利或版权的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传品或其他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后,应当立即出示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如被投诉方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的物品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处理。同时被投诉方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投诉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的,不再经营或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方和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保存。
第十六条 被投诉方提交答辩书或举证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在2个小时内将答辩书和相关举证材料送达投诉人(投诉人未在展馆参展的,可以电话形式告知答辩内容)。
被投诉人是否答辩或举证,不影响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投诉材料送达被投诉人后,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即可展开调查认定工作,并在投诉材料送达后8小时内做出是否涉嫌侵权认定。涉嫌侵权的,由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2小时内责成被投诉人将涉嫌侵权展品撤展。
第十八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做出撤展决定后,被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不涉嫌侵权的,由被投诉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提交重新确认不涉嫌侵权申请,由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重新调查认定。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做出新的认定意见前,原撤展决定继续生效。
第十九条 除作出涉嫌侵权展品撤展决定外,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还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参展商作出予以警告、取消参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展会举办单位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市政府会展办应对展会举办单位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政府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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