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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5                

一、为了全国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加快我市专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企业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的发明创造与科技进步,专利管理工作与实施效益突出,并在以下方面成绩显著:
(一)  建立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二)  建立专利专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  重视专利管理工作,企业技术活动行为规范,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
(四) 专利文献的检索和信息利用工作规范有序,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与实施有效;
(五)  建有专利工作绩效考评和奖励制度,专利实施成效明显。
四、申报认定条件:
 (一)  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
 (二)  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 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
(四) 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五) 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五、申报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授权专利的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
六、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一)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申报。
(二)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初审,上报)。
(三) 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地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牌。
 七、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市区的按《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县(市)可参照招执行,并优先推荐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和科技项目立项。
 八、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已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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