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六)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累计拥有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天台县、仙居县和三门县企业此条件适当放宽,应累计拥有各类专利15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3项以上); (五)企业年专利产值3千万元以上,企业年专利产值占企业总产值40%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的组织、评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三)制订有利于推动全市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广专利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国家、省和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奖励措施,指导示范(试点)企业的专利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 (三)总结示范(试点)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开展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授予“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科技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二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委托所在县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报所在地的县专利管理部门,经其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需要保留“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台州市科技局制定的《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台科〔2006〕9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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