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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设立临安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国家、省、杭州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补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示范奖励。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在临安创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临安工作、申请专利并在临安实施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利已经授权,且申请文件的权利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被评为省、杭州市、本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三)列入本市科技计划的专利宣传、培训项目; (四)列入本市专利实施、产业化计划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临安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2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该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市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本市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在临安创业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在临安创业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及复印件;在临安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专利许可合同及在临安实施单位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2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可随时向科技局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二)科技局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并予以资助。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已获得其它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或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1、发明专利产品销售额一年内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发明专利实施奖2万元。 2、列入国家、省或杭州市、本市专利示范或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申请以上第1项奖励,申请人须填具相应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利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4月4日印发的《临安市专利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临科〔2002〕第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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