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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快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科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集约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4]85号)和《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循环经济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一〔2005〕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 专利申请资助; (二) 专利实施奖励; (三)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 第三条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区范围内的自然人均可获得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 资助与奖励的对象和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对当年授权后的专利申请经费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国内发明专利(包括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国外发明专利(包括PCT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二)专利实施奖励。对重视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达到较大规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3万元。专利产品年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自专利授权后三年内(包括授权当年)任取一年销售额,其中发明专利的销售额可以取自申请日至授权日期间任一年度;对整台(套)机械、设备中部分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的以及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按申请专利部分折价计算,折价比例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三)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对新认定为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绍兴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 国内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国外专利提供申请国(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 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非职务发明须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实施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绍兴市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 2. 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3. 专利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及财政部门确认的年度财务报表; 4. 引进专利提供购买专利技术合同复印件; 5. 属非发明专利的,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第六条 专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常年受理,申请人(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发放。 (二)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根据有关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核定后统一发放。 (三)专利实施的奖励,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在每年年初共同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再行发放。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专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利申请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助、奖励资格;已获资助、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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