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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区工业类专利资助与实施奖励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为全面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战略,鼓励工业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高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权专利资助 (一) 资助对象: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自然人,获得工业类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均可申请资助。 (二) 资助标准:获得国内专利权的,按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00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件限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第二条 实施专利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积极实施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均可申请“衢州市专利实施奖”;对纳税关系在衢州市本级的省、部属企业经认定也可参加评定。 (二)奖励办法:企业实施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销售后,应单独核算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税金,三年内累计新增实际入库的地方税金(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口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奖励。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三条 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8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250万元的,可申请一等奖;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6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二等奖;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50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可申请三等奖。 第四条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五条 奖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和专利实施的有功人员(属于购入专利的,不再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奖励为一次性,同一专利实施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获奖企业同时授予“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符合国家、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求的,推荐申报国家、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后,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授权专利资助 1、申请人申请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衢州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申请国(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审定。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当年未申请资助的,可于次年补报,二年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实施专利奖励 申请人申请实施专利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实施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实施专利证书和入库税金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11-12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初步审查、现场核实。 (三) 国家、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申请人申请国家、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国家、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批文、《国家、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明,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额收回,今后三年不得申请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资助、奖励资金从市政府设立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后的资助、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市科技局直接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衢州市工业类专利资助与实施奖励办法》(衢市科发合〔2005〕1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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