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财企一[2005]14号 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经济集约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4]85号)和《关于推进循环经济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5]79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推进循环经济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绍兴市推进循环经济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绍兴市外经贸局
绍兴市科技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件:
绍兴市推进循环经济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5]78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产业升级,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绍兴经济既快又好的发展。根据市委《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经济集约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4]85号)和《关于推进循环经济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5]79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设立绍兴市推进循环经济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为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用于推进循环经济,提升工业经济发展的各类科技、研发、扶持等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扶助资金、外向型经济扶持资金、工业循环经济项目专项资金、节能降耗等用于支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升工业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 (二)从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软件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信息化以及产业集群服务功能、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三)加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专项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五)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扶持对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设立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 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 (二)支持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促进产业提升、产品升级换代的科技攻关项目及科研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成果转化和共同创新载体的建设。 (五)支持企业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与民营企业并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参加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纠纷的应诉。 (六)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培育发展优势产品。 (七)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资源原材料的节约和循环产业链的培育及技术的开发。 (八)对于国家、省支持的专项资助项目、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由市财政依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扶持方式:原则上以投资补助为主,适当考虑有关项目的奖励及配套资金。 第六条 补助、奖励及配套原则 (一)按照项目投资额的大小、技术研发的难易、科技成果的大小和实施产业化的程度确定补助、奖励标准。 (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三)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市财政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七条 补助、奖励及配套标准 按照市委发[2004]85号、[2005]79号和绍政发[2005]33号文件执行,对于文件中未明确的,按市财政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实施细则执行(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补助、奖励及配套项目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对于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企业申报。对于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购买专利费和软件费等,必须经财政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审核,或经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而后由财政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金额。 (二)对于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由企业填报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和金额。 (三)对于配套项目,由企业填报专项资金配套补助申请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报归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配套资金。 (四)对于新产品、新技术投产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应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由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兑现。 (五)对于招投标项目,需经过有关招投标程序后拟定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并签订有关合同,根据项目进度和效益,由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金额。项目招投标办法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对于确定的补助、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件,首次补助款项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拨付到位;其中:技术改造贴息、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一次拨付到位;院校合作、软件产业等项目资金,分步拨付到位。对于新产品、新技术投产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应扶持的资金,在年度决算审计后,审核拨付到位。 第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项目下达后,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引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中止机制。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或项目监理,对达不到合同进度和要求的项目,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及时予以中止,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 (三)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市财政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合同履约、专项核算、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确保专项扶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市财政局将在财税网站上及时发布当年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名单。 (四)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市财政统一办法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每年将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价,并形成年度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送市财政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此不相符的,按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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