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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我区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户籍在本行政辖区内的自然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费用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解决。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是对上年度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的专利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五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1、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别按1500/件、1000/件、800/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2、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分别按5000元/件、2500元/件、1000元/件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黔江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受理盖章和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申请需提供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黔江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申请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法人和自然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当年获受理和授权的专利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资助或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办理程序 1、黔江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受理专利资助或奖励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科委审定; 2、区科委于次年1月底前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经审定签署意见后,由区财政核拨资助或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法人和自然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缴全部资助或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两年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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