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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贵港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住址在贵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专利权属明确; (二)申请专利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 第四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给予奖励1000 元/件; (二) 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奖励2000 元/件; (三)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予奖励500元/件; (四) 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予奖励200元/件。 (五) 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并产生显著效益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给予奖励3500元/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的,须提供有效专利证书或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的副本及其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及市场预测分析报告和实施情况)。 (七)要求专利权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贵港市专利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贵港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审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受理时间:每年1—3月(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工作时间内,受理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奖励申请;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 奖励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专利奖励专项经费。 本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八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和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获奖专利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问效。对获得发明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在得到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贵港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采取将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和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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