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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鼓励我区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推进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宝山区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工作,设立“宝山区专利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宝山区专利实施效益奖”、“宝山区专利申请优胜奖”、“宝山区优秀专利工作者奖”等四个奖项,分别对本区在专利申请、实施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一、奖励对象、申报条件 (一)宝山区专利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奖励对象:本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申报条件: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并于上年度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包括接受转让后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 (二)宝山区专利实施效益奖 奖励对象:本区实施专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单位。 申报条件:单位上年度专利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已设立专利管理机构,建立了专利档案管理和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及支付酬金等制度,普及了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单位没有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三)宝山区专利申请优胜奖 奖励对象:本区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单位。 申报条件:单位上年度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区或行业前茅,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普及了知识产权知识。单位没有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四)宝山区优秀专利工作者奖 奖励对象:本区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者。 申报条件:对所在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利管理工作者。 上述四个奖项中所称“单位”是指依法在本区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奖励对象中所称“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其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区的该发明的申请人;奖励对象中所称“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其户籍必须是在本区。 二、申报、评审和奖励办法 (一)申报推荐 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专利发明人或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或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奖项进行选择申报,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提交宝山区知识产权局。一件专利不能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奖项。 (二)评审机构 区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宝山区发明创造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区科技进步奖(工口组)评委和部分专利管理专家组成。 (三)奖励办法 区知识产权局对获奖者或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各类奖项的计划数如下: 1、宝山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 (1)发明专利奖:4项。 (2)实用新型专利奖:8项。 (3)外观设计专利奖:8项。 2、专利实施效益奖:不超过2家。 3、专利申请优胜奖:不超过3家。 4、专利优秀工作者奖:不超过5人。 三、申报、评审工作计划 隔年(偶数年)的8月组织申报、评审推荐。 隔年(偶数年)的9月组织评审。 隔年(偶数年)的9月在全区范围内征求异议。 隔年(偶数年)的10月颁奖。 四、违规行为处理 申请人剽窃、假冒、侵占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明创造专利奖的,由宝山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在征求异议期内,收到异议,经核实不符奖励条件的,撤消其获奖资格。 上海市宝山区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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