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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调动公民申报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专利发明人实施的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专利发明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专利发明人评审的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专利发明人实施奖励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 (二)注重专利质量和实施效益;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申请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发明人是本市辖区内的公民; (二)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专利申请总量4件以上(含4件),其中至少有1件专利为授权专利; (2)专利申请总量2件以上(含2件),其中至少有1件专利为发明专利; (3)年专利申请总量3件(含3件)以上; (4)专利授权后,经转化实施形成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不受数量的限制。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资格纠纷的不予评选。 第六条 公民申请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属职务发明的,由所在单位和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荐,属非职务发明的,可以由单位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填写《莱芜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专利实施转化的效益证明。 本条中所列(一)、(二)项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三)项须提供原件,审核后(一)、(二)项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第七条 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受奖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莱芜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2000元奖金。奖金及评审经费从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对在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取消其专利发明人奖励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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