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励质量,根据《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特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支持传统产业高技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优势农业工业化及社会公益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市科学技术特等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市科学技术特等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技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科技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拟授奖单位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效益审计报告,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特殊建树的”,是指市科学技术特等奖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要的贡献。
第九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特等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当年行业组评审中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或者已经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这些项目通过推广应用、研究开发,再次取得1项以上与获一等奖项目相关的科技成果。
第二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者以上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
(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六)所称“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是指受专利法保护,已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
(一)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二)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先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显著科技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创新性突出。特别是在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进行自主创新,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了科技进步;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科学理论成果类、技术发明类、重大专利实施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科技成果推广类7个类别构成。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理论成果类项目的授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技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理论成果类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主要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第一作者。在相关科学技术论著中未署名的人员不得作为授奖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理论成果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显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授奖项目,必须是发明专利,重大专利实施类授奖项目应当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项目或者重大专利实施类项目的授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或者重大专利实施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专利实施项目,技术路线独特,技术上有显著的创新,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或者重大专利实施项目,技术路线新颖,技术有较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已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或者重大专利实施项目,技术路线较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及其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市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市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市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含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及其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本市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本市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本市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定标准如下:
(一)研究结论科学先进,成果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及其以上,对本市或者省内某一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被市委、市政府决策时采纳应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结论科学先进,成果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及其以上,对本市或者省内某一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被市有关部门决策时采纳应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结论有一定科学性、成果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及其以上,对本市某一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被市有关部门决策时采纳应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的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可推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大,对促进本市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较大,对促进本市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推广应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所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较大,对促进本市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要求,市科学技术局聘请专家组成唐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获奖人选、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三)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负责提供评审工作报告;
(五)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国内科技、教育、经济、生产等领域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从省、市专家库选调,由市科学技术局确定。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聘请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市科学技术奖监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总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质询;
2、对总评工作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3、协助总评委员会对异议进行鉴别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纪检领导担任。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聘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推荐和评审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是指所熟悉本专业,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并正在一线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科学技术局。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主研人排序如果有变化,该项目单位要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人员变动的申请报告,说明变动理由,该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同意后签名。
第四十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推荐,否则,需要第一完成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所推荐的项目,必须是通过了省科学技术厅、市科学技术局及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或者验收的应用技术成果,或者已取得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农、林、经济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产品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科学理论成果类项目,必须经5名以上(含5名)同行专家出具5份推荐意见后,才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凡存在有关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三条 凡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局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评审分为行业评审和总评两个步骤。评审程序为:收卷——形式审查——对申报奖励项目归纳整理分类——确定评审专家——成立行业评审组——项目行评——成立总评委员会、监审委员会――项目总评——总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核确定拟授奖项目——向社会公示——异议及其处理——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形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奖励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受理范围。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拟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 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人、拟授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市科学技术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该项目奖励资格。
第五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授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若该项目仍符合申报条件,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五十五条 经核实,属于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即行撤销该项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给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 授 奖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市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其余部分发给该项目的有关工作人员。获奖项目完成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或者截留市科学技术奖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