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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条 为做好菏泽市专利奖励工作,保证菏泽市专利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菏泽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菏泽市专利奖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专利奖是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知识产权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菏泽市专利技术奖一等奖具体评定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我市该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我市该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菏泽市专利二等奖具体评定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较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形成了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促进作用;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较大技术创新,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形成了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我市该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我市该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菏泽市专利三等奖具体评定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了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对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了技术创新,其技术有创新性;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菏泽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具体评定标准

(一)其发明的主要专利先进性和创造性突出,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

(二)其发明的主要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发明的主要专利具有改善人类未来生活素质的潜力(指该项技术发明代表某一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有可能在未来得到广泛应用,对人类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申请人认为必要提交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条 参选专利奖的项目和候选人的材料,应当在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3-5人。

第十二条 建立菏泽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挑选后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菏泽市专利奖评审规则

(一)首先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交有各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书面评审方式按照评审标准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各专业评审组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专业评审组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市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初审结果复审后并选出各奖项的授奖项目。

(四)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由专业评审组和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参加的评审答辩会,对候选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五)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六)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七)专利奖的获奖项目或获奖人员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

(八)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关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拟授奖项目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菏泽市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菏泽市专利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菏泽市专利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交异议材料和证明材料应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由市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事项进行相应处理。异议处理和异议不成立的都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菏泽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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