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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在哪里
发布日期:2009-7-15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07年7月18)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并颁布, 10 月 1 日起 将正式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最近就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作了解说。  
导向:鼓励创新
   吴浈首先解释,准确地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过去( 2005 年)曾经一年批准 1 万多个药品注册的申请事项,不是批 1 万多种新药。这些申请里面包括新药 1113 个,改剂药 1198 个,仿制药 8000 多个,新药的数量只占总数的 10% ,改剂型的也只占总数的 10% 多一点,而更多的却是仿制药,占到了审批总数的 80% 左右。这说明在这 1 万多个审批事项里面,真正高水平药品并不多,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
   针对过去存在的鼓励创新不够,造成简单改剂型品种和仿制品种申报数量急剧增多、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的问题,吴浈说,新《办法》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以有效控制申报数量,更重要的是提高申报质量,提高药品注册标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这些措施导向就是,鼓励创新。
创新药物:“特殊审批”。
   吴浈说,新《办法》对创新药物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并根据创新程度设置不同的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所以快速审批,就是缩短时间,这并不能有效鼓励创新。特殊审批不仅仅是速度概念,更重要的是审评方式的改变。
   改变了什么方式呢?第一,开出专用通道,对创制的新药设立专门通道。第二,早期介入。在研制过程中就可以和审评人员进行交流和对话。目的是避免研制机构在研制过程中走弯路,造成一些研制经费的浪费。因为科研和药品审批、注册的要求不完全一致,研究资料不能作为注册申报资料使用,有些研究的东西并不能说明我们注册所要说明的问题。早期介入就是为了使创制新药者减少走弯路造成的浪费。第三,给予改资料、补充资料、完善资料的机会。如果按照新药注册这是不允许的。但是我们认为创新药是探索的过程,应允许不断完善,以达到最佳的境界。
新药:范围缩小
   吴浈说,新《办法》缩小了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
   缩小到什么程度呢?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新药才能领取新药证书。
   过去改剂型也可以领取新药证书,这次我们重新修改了,只按新药程序办理,不按新药程序办证。但是改剂型里面也有创新,有三种剂型是给新药证书的,靶向制剂、缓释、控制制剂等特殊性型除外。
研制机构:也可发新药证书
   吴浈说,新药证书和新药生产批件两者分离。可以单独发新药证书,也可以把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合在一起发,这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不同,做出不同的决定。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鼓励研制机构在开发研究产品以后,可以拿着这个产品搞技术合作、搞技术转让,而不要你拿了新药以后“买砖、买瓦、盖房子、搞生产”,这样能够让研究机构专注于研究投入和开发,从而提高回报。
改剂型:要“两个提高”。
   除了鼓励创新,新《办法》还提出,提高改变剂型的技术含量和水平。
   吴浈说,还有“两个遏制”或者说“两个提高”:要提高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技术含量和水平。过去这方面的标准比较低、门槛比较低,因此造成大家“拥挤”到改剂型的道路上。要改剂型必须要采取新技术,要在提高质量和安全性上做文章、下工夫。要跟原剂型相比较有明显的优势。
   对于那些简单改剂型的,更加关注其技术合理性和研制必要性。
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完全一致
   如何提高仿制药的水平,吴浈说,过去叫做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现在叫仿制药,两者是可以划等号的,但不是绝对的等号,不完全相等。仿制药和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概念是有不同的。我们讲仿制药,是要做到仿制药和原创药成分要一致、剂型要一致,有效性、安全性要一致,标准要一致。做一个仿制药绝对不是简单的重复。第二,今后做仿制药要有可续性,生产现场检查的前置,仿制药必须以在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样品进行申报,要做到仿制药和被仿制药两者一致。
申报资料:加强真实性审查
   针对去年 “ 齐二药 ” 和欣弗的事件暴露出的药品监管中的很多漏洞,吴浈说,新《办法》特别强调了加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要从制度上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要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中的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安全。
   过去一些申报单位的研究资料不规范,其中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的严重问题,个别企业申报的资料不真实,具体执行的工艺和申报的工艺不一致。吴浈强调,今后我们所批准生产企业生产的工艺,必须是生产条件下摸索出的工艺,必须是今后大生产条件下必须遵循的工艺。申报的工艺和今后生产的工艺要一致,报给国家药品监管局的资料要真实。申请人对所申报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负责任。
审评审批:必须到现场
   吴浈指出,新《办法》规定,药品注册过程当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进行现场检查,要进行有因抽查,对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要进行检查。这两句话听起来似乎很简单,但恰恰是过去有漏洞、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过去申报的资料确实存在着现场核查不深入的问题,过去存在着对申报生产前的生产现场情况没有进行现场检查的问题。所以这次新《办法》做了修改,作为必要程序设定进去,凡是今后申报的药品,承担审评审批的机构,必须到现场核查资料,必须到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这样做才是真正从源头上保证安全,才能真正使得审评的资料和今后批准的药品是安全的、有效的、可靠的。
抽样:前置改后置
   吴浈说,抽取样品由过去的“静态”改为现在的“动态”。过去抽样是在研制机构申报资料的时候把样品送过来,那个样品在哪里做的不知道,要么是在实验室,要么是在生产企业,也有个别的研制机构甚至从市场上买样品来送审。所以样品检验来源不明确。现在明确药品的样品抽样由过去的前置改为后置,就是生产现场检查,看着你生产现场生产出来我再抽样,没有看见不行。第二抽取的样品是动态生产条件下的样品,而不是放在留样室的样品,这样使抽取样品的结果是真实可靠的。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代表性。
   此外,吴浈还指出,新《办法》在强化审评审批责任分工和权力制约以及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上亦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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