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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7-15                

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原始创新,激励在科研工作中产生更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学校决定设立专项专利基金,并特制定本条例,确保专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一条  专利基金资助范围
 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学校先资助每件2000元,专利授权后学校再资助1000元,以及三年的年费。未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由自己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学校先资助每件1000元,专利授权后学校再资助2000元,以及三年的年费。第四年起专利年费由课题组科研经费开支。三年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2.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凭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学校资助每件500元。
3.浙江大学为第一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学校资助每件500元。
    第二条  基金来源及管理
    1.学校拨专款建立专利基金,基金额度暂定为200万元。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管理,计划财务处监督使用。
2.基金项目运行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及政府有关部门资助的以浙江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费和授权追加费为本基金收入,不足部分由学校列入预算在每年年初补足。  
第三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1.专利申请费
希望获得本基金资助的专利,申请人须填写《浙江大学专利基金资助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可委托专利代理人)携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学校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可使用专利基金经费。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专利申请费,拨入发明人经费摺上或直接拨入所代理的专利事务所。
2.发明专利年费
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向学校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经核实专利权人后,由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有关费用(专利证书费、维持费、年费)拨入发明人经费摺上。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试行条件》(浙大发科[2001]2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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