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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建设世界一流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浙江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涵盖理、工、农、医四大学科门类,是国家、部门和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依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研究院(校直属)、研究所、研究中心(交叉)、浙江大学与地方联合建立的研究院、以及与企业合作成立的研发中心等。
第四条  浙江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指导下,围绕国家战略发展目标,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推进高新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国际化科技合作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建设
第五条  浙江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层管理、定期评估,滚动发展。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校直属)由浙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浙江大学与地方联合建设的研究院、与企业合作成立的研发中心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下属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照上级相关部门公布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专业实验室及上级部门未制定管理办法的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报建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所
(1)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二级(或一级)学科,具有3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能力。
(2)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
(3)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拟新成立的机构前2年人均科研业绩点数应不低于同期全校研究所人均业绩点数1/3。
(4)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2.研究中心(交叉)
(1)学校鼓励跨学院、多学科的交叉科学技术研究,此类研究团队可申请组建校级研究中心,学校给予物理条件上的支持。研究中心应跨3个以上一级学科,不同学科的研究中心成员应有一定的合作基础。研究中心实行开放式、流动式的人员管理模式,保持研究队伍的活力。
(2)符合科学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3个及以上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条件。
(3)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多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
3.研究院
(1)根据经济、社会、国防及国际合作交流发展的需求,结合国家和地方战略目标,面向学校战略部署组建研究院(校直属)。研究院(校直属)以资源为导向。
(2)与地方联合建立研究院,地方必须有相应的场地及资金投入。
4.研发中心(实验室)
(1)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必须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100万元以上)及年度运行经费(每年10—20万元)。
(2)校内依托单位有固定研究场所。
第九条   申请建立校内研究机构的审批程序
1.研究所组建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统一规划。由拟建研究所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大学研究所申请书》,经学院讨论、签署意见后送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报学校批准成立。
2.研究院、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组建应由相关学科教师联合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机构申请表,经相关学院讨论、签署意见后送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报学校批准成立。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院长)负责制,并建立所(院)务会议制度或教授委员会制度,讨论决定机构内重大问题。研究机构原则上根据研究方向设立研究室。
第十条  研究机构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内外专家组成,讨论决定本机构科学研究和发展等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职数原则上不超过4名。研究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正职需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已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当的学术权威性的研究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遴选,必须在符合负责人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本人自荐申请,学院推荐,所在单位副高职以上人员民主测评、以差额方式无记名投票产生候选人,学院讨论决定正式提名人选,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学校批准任命的程序进行。
1.研究所正、副所长推举:民主测评必须有研究所2/3以上副高职(或有博士学位)人员参加,有1/2以上与会人员同意产生候选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所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讨论决定研究所正副所长提名人选;由学院正式行文,报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任命。
2.研究院、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正、副职负责人推选:民主测评必须有所在机构2/3以上副高职人员参加,并经1/2以上与会人员同意产生候选人; 组建各方党政联席会议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讨论决定正、副职负责人提名人选;报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任命。
第十三条  提高研究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鼓励优秀研究机构建设,培育科研增长点。
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校直属)运行经费最高可按5%以上提取,并予以一定额度(2%)的奖励。
2、学校允许A类研究所(参见第二十条)运行经费按5%以上提取;B类研究所按3%提取。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主动撤消、合并或调整,须先由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签署意见,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与评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体系进行考核评估;国家专业实验室及上级部门未组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评估体系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考核评估主要是对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标包括:学术方向、研究队伍、学术活动、仪器开放、学术兼职、重大业绩等。
第十七条  研究所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学院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分别负责定期对机构的工作进行初评和复评。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定期,以同行评议的形式,对研究院(校直属)进行评估。研究中心每二年全面评估;与企业合作成立的研发中心每年评估,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依据《浙江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评估细则》实行。
第十八条  机构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在机构评估同时对本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考核,正、副职负责人必须在本机构副高职以上人员范围内进行述职报告。考核合格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对考评成绩突出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并作为推荐省、部及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基础。研究所依据评估结果分成A、B、C三类。对评估结果为A类的研究所,学校在其运行经费配套、重大项目组织、高等级成果申报、科研辅助与管理辅助岗位配备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对中期考评成绩不佳的研究所,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终期评估科研业绩仍位于所在学科门类末位的,学校将会同有关学院,对该研究所给予调整或撤并处理。对研究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学校收回对撤销研究机构投入的物化资源。考评不合格的研发中心,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的《浙江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科[2005]16号)同时废止。

浙  江  大  学
                                 二OO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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