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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加有序、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学校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打造“诚信浙大”,维护学校声誉和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自然科学相关科技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所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原则:
1.学校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技任务及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支持各院(系)、所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技项目。
2.努力协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保证学校拥有一支精干、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研发推广队伍,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与开发,鼓励各学科间相互交叉汇聚与渗透,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技项目,鼓励相关学科间的科技协作,联合攻关。
第四条  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应本着战略性的眼光制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要坚持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展,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技项目的总结验收、推广应用等。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六条  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纵向科技项目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防科技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学校下达的有关项目等。横向科技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及推广应用等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或校级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管理。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技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各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在申请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各类科技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申请书上报或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各学院、科研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一条  为维护科技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
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及偿还计划等。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按科技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保证研究任务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技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协调、管理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在项目申请及执行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国防军工等有保密要求的科技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各类纵向科技项目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按合同任务书要求按时结题,并提交相关验收、鉴定或结题报告等。按照合同委托方的要求在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计划编号。
第二十条  各类横向科技项目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结题,并提交相关证明(验收报告、鉴定证书或双方约定的结题形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履行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如出国3-6个月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2.出国6个月以上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纵向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获得合同委托方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各类纵向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的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有文件具体要求的纵向项目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指标调整等),经所在学院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2.各类纵向科技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3.各类横向科技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管理部门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节的项目负责人,将做出如下处理:
1.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项目总结报告者,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在延期项目完成后方可恢复申请各类新项目的资格。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又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2-5年,在职称晋升、业绩考核及聘岗资格等方面做出相应处理,并作诚信欠佳记录。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涉及合同法律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月修订)》(浙大发计〔2006〕1号)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年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6日颁布的《浙江大学在研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科[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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