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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
发布日期:2009-7-16                

    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同时更多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权人不愿维持,或者主动放弃而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止。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利用。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的,处滞纳期满起两个月内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专利局不再另行通知专利权人。

    因未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不得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恢复权利上手续,但因不可抗力耽误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除外。

    3.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书面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时,放弃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

    放弃专利权的声明批准以后,专利局将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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