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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2009-7-31 |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校各方面科研力量的作用,以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促教学、促管理,使学校尽快上一个新的台阶,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我校的科研计划管理由校、系(部)实行两级管理,充分发挥两级科研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 科研计划工作主要包括:科研计划的编制,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与协调,检查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结题申请以及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与专利申报管理,科研奖励与档案管理,学术性研究机构申报管理,学科带头人选拔考核与奖励,全校性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各系(部)每年三月份制定出本年度本部门科研计划并上报至科研处,由科研处汇总后再制定出全校本年度科研计划。 第四条 我校为主持单位或协作主持单位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委托的项目; (二)各级各类科学基金项目; (三)横向协作项目; (四)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对科研立项的科研计划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对该课题有关的国内外情况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预测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力求选题的准确性。 第六条 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已有前期工作基础,经过探索性试验确认其可行,可望取得预期成果者,由所在部门审查申请,认定该项目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的研究能力。 第七条 上级下达或委托项目的申报: (一)各部门、各学术性研究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课题。 (二)申报材料由所在部门写出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交科研处初审,经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领导批准上报。 (三)申报费用支付详见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第八条 横向协作项目: (一)横向协作项目是企业委托的研究项目,各部门、各学术性研究机构要重视争取横向协作项目,特别是宁波地方企业的横向协作项目。 (二)横向协作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交科研处审查、核实,必要时协作谈判。合同书先由委托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再由科研处长受校长委托行使代理人权限并签字,较大的项目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科研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生效合同正本一份交科研处留存。凡遇到不能克服困难或与校外协作单位发生纠纷,以及项目取得重大技术进展时,都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 第九条 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申请: (一)凡符合学校科研经费资助课题范围的项目,由申请人填写《校内科研项目申报书》并附校内查新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科研处预审并交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学校批准立项。 (二)下列内容项目可优先立项: 1、有浙江省经济发展特点的项目; 2、属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交叉学科的项目; 3、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研究项目; 4、前期研究完成情况较好的后续项目。 (三)项目被批准后由申请者与科研处签订确认书,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科研经费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纵向课题的实施,除按相应要求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外,需每学期末填写《项目进展情况表》,不交报告,由所在部门督促整改。纵向课题的结题,按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横向合作项目结束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结题报告,经委托方证明认可,或由项目方出具“结项通知” 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协作项目结题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报送科研处核实存档。 第十四条 校内项目的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填写《项目进展情况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签字后交科研处。不交报告或所交报告弄虚作假,该项目撤消,经费收回。校内项目结题,须由项目负责人写结题报告、填写结题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报送科研处核实存档。如无法按时完成,需向科研处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延期完成项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科研奖励制度,科研成果每年度由所在部门完成统计工作,经科研处审核后归档,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详见科研奖励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为了尽快形成学校的学术梯队,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将给予特定教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或津贴,具体方法详见科研启动经费与学科带头人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流动科研编制。凡有厅级及以上在研项目的课题组,可申请流动科研编制,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报学校批准。自实行科研编制始,给予课题组每年一定学时数以保证科研时间,主持厅级项目的课题组每年150~200学时,主持省、部级项目的课题组每年250~300学时,国家级项目的课题组每年450~500学时,具体实施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情分配给项目参与者。在科研编制期间的教师实行部门、处双重管理,科研处主要考核其完成科研项目或任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成果申报和专利申报,具体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在职专业人员的科研业绩建档工作,其他部门协助参与,具体方法详见科研档案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校设置相应的学术研究机构,由科研处统一协调和管理(该机构不定行政级别,不与待遇挂钩)。学术机构可称研究中心、研究室或研究所等(具体方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全校性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条例中未尽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补充意见,交学校决定。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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