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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
发布日期:2009-7-31 |
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各级各类基金项目和横向课题经费。 第一条 项目申报费用由学校在科研经费中予以支付,如所报项目立项,则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条 纵向课题学校给予经费配套的鼓励,国家级1:2(最多不超过30万元),省部级1:1(最多不超过10万元),厅级1:0.4,市局级1:0.2 。在保证课题完成的前提下,劳务费经科研处审核后分两次提取,总量不超过总经费的25%(课题下达时,下达机关有明确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学校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科研部门管理费。无经费资助项目,学校根据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00元,省部级3000元,厅级1000元,市局级500元资助,对重复立项课题,学校仅给予1次配套。 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经费使用须按申报计划执行,特殊情况须经科研处和校领导批准,经费使用时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但当一次性费用超过1000元时,须经分管校长审查签字。 第四条 横向课题经费学校不予配套,提取5%作为科研部门的管理费。在保证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其余经费由课题组按劳务费、接待费、差旅费、资料费、仪器设备购置(产权归学校)等项目予以报支。除劳务费由科研处审核外,其他凭发票报销。 第五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校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实验材料费、国内调研费、资料费(图书资料产权归学校)、学术会议、论文版面费、协作费等。 第六条 所有立项的项目须按计划完成。 (一) 所有的项目经费都实行经费卡管理,凭财务处会同科研处核发的经费卡报帐。 (二) 经费卡一式两份,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各执一份,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须一式两份填写本卡,经财务审核后,再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分别保管。 (三)科研项目经费分三次划拔,立项发文后首拔1/2,中期经所在部门审核通过且填报《项目进展情况表》后再划拔2/5,余款待结题时再予以划拔。 (四)如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其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并不得再申报下年度各级科研项目。 (五)如项目完成后经费尚有节余,其剩余经费由学校和课题组按3:7分配比例提取。 第七条 为促进我校教学工作,推动学科建设发展,进一步激发学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学校将每年资助出版少量有较高质量、有特色的学术著作(专著)。资助对象限于本校在职人员撰写的专著。若是集体著作,其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人员。 第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范围:适应我校办学需要,体现、发挥我校专业教学特色的专著;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优秀著作;在某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影响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学术著作。 第九条 资助金额视每年出版数额和著作拟定发行的数量而定,原则上国家出版社每部著作资助2万元,其他出版社每部著作资助1万元。 第十条 资助学术著作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专著出版资助经费者,须向校科研处提交出版社同意出版的证明,领取并填写“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专家评议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与书稿(自留底稿)一起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两名以上的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二)凡符合条件的专著,由科研处根据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建议,由校领导最后审核,确定资助金额,同一专著只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获得资助的专著,资助出版经费一次性划拨,不足部分作者自行解决。 (四)所出版的专著应署明“获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经费资助”。 (五)资助经费不得挪作它用。若违反,学校有权撤消资助,收回经费,并追究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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