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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7-31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立市”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两创倍增”和“保稳育新促转”的目标,根据《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慈党〔2009〕11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扶持创新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引导、支持创办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改造提升为科技型企业。经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本市级科技型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由市财政按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执行企业研发费150%加计抵扣政策,并对当年加计抵扣实际发生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减半执行),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制造装备水平。设立23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实际设备(技术)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100(含)—1000万元、1000(含)—3000万元和3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1.5%、2%和2.5%分档累进的奖励。其中对行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或单台(套)价格50万元(含)以上的国内外先进设备(具体以《慈溪市制造业优先采用的国产先进设备目录》和海关免税凭证为准)再奖励1%。单个项目(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根据企业申报先后顺序,当年分多批及时兑现,当年度技改专项资金奖完为止。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中宁波市技改项目奖励配套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4.积极培育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对获得宁波市综合性示范企业和专项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资金由宁波市财政与我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分5年进行奖励。已列入市级规模效益型企业培育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5.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以生产装备信息化、传统产业信息化和企业制造管理过程信息化改造为重点,力促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对列入市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年内参与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经市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家补助2000元。
  二、打造创新服务平台,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6.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研发中心,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对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资助10万元;被认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助。
  7.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内外著名研究院所来慈单独或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的,实施“一事一议”。培育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经考核达到标准的,每家奖励5万元。
  8.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设立工作经费60万元,加强与有合作协议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联系;鼓励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服务窗口,根据协议支付办公用房租赁、设施配备、工作生活经费等补助。
  安排专项经费60万元,积极创建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
  9.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研究及工业设计服务。开展对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两大行业的发展战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课题研究;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建设,并按其与本市企业发生的业绩予以考核奖励。
  10.加快推进重点产业基地建设。对获得宁波市产业基地称号且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分5年发放,由宁波市与我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推进。
  三、资助鼓励创新成果,深化知识产权和标准战略实施
  11.鼓励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12.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82号)规定执行。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13.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对当年向市外购买或独占许可5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0.5万元。
  14.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或修改。作为国际标准组织的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际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作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家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5万元;作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行业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市长质量奖评审奖励按《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慈政办发〔2004〕106号)执行。
  四、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15.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用能管理。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对比上年降低6%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鼓励开展高效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经省、宁波市发布的,符合宁波市和慈溪市重点推广应用的节能产品和技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0吨标煤、节水量超过4万吨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和节水量给予奖励。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每节水1000吨奖励4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节能项目奖励不超过投资额的25%,节水项目奖励不超过投资额的15%(含一、二、三产)。
  17.加强节能降耗综合潜力培育建设。对慈溪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有一只20万元以上节能改造项目的清洁生产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不与上述第16条奖励重复享受);对经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加快节能产品的技术研发、推广和重点节能产品扶持,对获得宁波市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奖励的,再按宁波市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能评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试和分析,奖励实施细则按《关于开展能源利用效率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慈节能办〔2008〕9号)规定执行。
  18.鼓励企业实行污染减排。对COD(化学需氧量)或SO2(二氧化硫)排放企业实行考核,按2007年企业实际排放量为基数,当年减排降低5%以上部分,每减排一吨COD(化学需氧量)或SO2(二氧化硫)奖励400元。
  鼓励有条件纳入市域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污企业主动纳管排污。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9.加强节能降耗宣传展示教育。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参加宁波市级以上节能展及节能降耗工作的政策宣传培训、新工艺、新产品推广、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20.鼓励机械行业、危化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矿山和家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达标活动。对年内达到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和慈溪市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与本《意见》有关的政策文件停止执行。杭州湾新区企业的政策享受,参照本《意见》规定,由开发区及有关责任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有偷税、侵权、假冒、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参加和谐企业创建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由市工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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