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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天津市专利资助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8-3                

  发布机构: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内 容 概 述

  为鼓励技术创新,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本指南。

  内 容 全 文

  关于印发《2009年天津市专利资助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术创新,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2009年天津市专利资助指南》,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2009年天津市专利资助指南

  为鼓励技术创新,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专利资助以有效专利为核心,涵盖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三个阶段,重点向发明专利倾斜,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专利资助资金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推动专利相关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2009年专利资助分为“专项资助”和“面上资助”,资助受益人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以下简称“受益人”)。

  二、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为外省市的除外。

  三、资助范围

  1、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并已交纳了申请费的国内专利申请。

  2、2007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且于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纳了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

  3、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专利证书为准), PCT成员国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4、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列入市、区两级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

  5、2009年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为上述企事业单位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6、承接外观设计大赛、组织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免费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

  四、资助类别

  1、专项资助。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市级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专利申请零突破奖励、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大赛及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2、面上资助。除专项资助之外的其他情况。

  五、资助标准

  (一)专项资助

  1、对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由《天津市企业专利试点(创造类)任务合同书》确定资助资金。

  2、对2009年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自然人),且首个专利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奖励1000元。

  3、对2009年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且首个专利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企事业单位1000元。

  4、对承接外观设计大赛、组织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免费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外观设计大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专利申请费给予补贴。

  5、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补贴1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二)面上资助

  1、2009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320元/件,实用新型150元/件,外观设计150元/件。

  (2)非职务:发明185元/件,实用新型75元/件,外观设计75元/件。

  2、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2009年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一次性补贴标准

  (1)职务:发明270元/件,实用新型180元/件,外观设计180元/件。

  (2)非职务:发明135元/件,实用新型90元/件,外观设计90元/件。

  面上资助当年度资助累计最高限额为:每个法人单位不超过10万元,自然人不超过1万元。

  六、资助领取

  (一)专项资助

  专项资助年终审核后于2010年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面上资助

  面上资助在所在区县分三次办理,具体日期为:

  第一次:2009年9月2日-3日。

  第二次:2009年11月3日-4日。

  第三次:2010年1月12日-14日。

  过期未办理资助手续的,不再给予资助。

  1、办理资助须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1份(格式见附件2,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1份;

  (3)相关费用原始收据(留作下帐凭据,不再退回)。单位已经下帐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复印件。

  (4)职务发明须提供受益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3,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5)非职务发明须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资助手续的,还须提供《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委托书》原件和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

  2、资助发放

  经审查,上述材料齐备,并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现场给予资助,不符合本资助指南规定的,退回补正。

  七、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事后追缴全部资助经费。

  八、匹配政策

  各区县、行业集团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资金匹配,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本区域、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九、本指南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各专利资助受理单位

  2、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

  3、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委托书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2日转载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7月9日所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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