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6日,一个在世界上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原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宣布其作为一个国家和国际法主体将停止存在。从此,一个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分裂成为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 尽管如此,几十年来相互间在生产、科技和经济上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难以分割的联系。因此,各国在前苏联解体前已经意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以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共同经济区域。1991年12月21日由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11国首脑签署的《阿拉木图宣言》宣布独联体的成立。格鲁吉亚12月24日申请加入,但被拒绝。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个波罗的海国家未加入独联体。 1992年~1995年间独联体各国及波罗的海国家相继建立各自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制定、颁布并实施了工业产权保护法。 纵观独联体各国的工业产权保护法,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特点,表现在: ①顺应现代国际专利发展趋势,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给予法律保护。多数独联体国家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行专利保护,并进行专利性审查,即新颖性、创造性(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言则为独创性)和工业实用性。保护期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均为20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多为5年、10年或15年。大多可延期。实用新型以证书或专利进行保护。有效期为4年、5年、10年,多可延期。 ②在一些独联体国家,对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新增一种初步专利的保护。与香港的短期专利有些类似,所不同的是不必出具已有技术的检索报告,而只进行形式审查或初步审查即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3年或5年。 ③对前苏联的有效专利或已颁发发明人证书的发明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大多采取两种做法,即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根据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的请求,就其剩余有效期转授各自国家的发明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或承认原保护文件在各自国家境内仍然有效。 ④大多数独联体国家的专利文献实行两级公布(专利申请的公布及专利授权信息的公布)。但多为在官方公报中刊登著录项目信息及权利要求,而不出版各阶段的专利说明书。虽有文献代码,但仅限于公报中刊登,与文献号连用。 自1995年开始,独联体国家与欧亚专利局开始考虑联合开发研制独联体国家专利文献混合光盘(CD-ROM)产品,以节约经费及避免重复劳动。这一构想得到了欧洲专利局的支持。该项工作历时3年,于1998年由欧亚专利局和法国Jouve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混合光盘将包括独联体国家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数据和文摘或权利要求(俄、英双语)以及文献公布时所用语种的专利全文说明书。预计2000年该盘可投入工业化生产。 1998年随着欧亚专利局在因特网上网站的开通,不久的将来可为欧亚专利公约缔约国(均为独联体国家)利用此网页公布各自的专利信息,届时可为了解、检索独联体国家专利文献信息提供更加直接、便捷的途径。 由于前苏联及俄罗斯的专利文献在本刊已有过刊登,现将独联体其它主要国家专利文献的基本情况进行连载,此外,拉脱维亚、爱沙尼亚虽不属于独联体国家,但在工业产权保护领域与前苏联存在一定关联,因此,放在独联体国家之后一并介绍。
白俄罗斯共和国专利文献 1、专利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1993年2月5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发明专利法》生效,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发明专利有效期20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 时隔4年,1997年6月26日批准7月8日公布生效新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发明专利有效期仍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5年,均自申请到达专利局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最多可延长3年。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前苏联及俄罗斯联邦的发明申请和发明专利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前苏联或俄罗斯联邦有效专利自申请提交之日起未满20年的,根据专利权人的书面请求就其剩余有效期授予白俄罗斯发明专利。 对于前苏联授予发明人证书的发明,自申请提交之日起未满20年的,根据发明人书面请求就其剩余期限授予白俄罗斯发明专利,白俄罗斯发明专利有效期生效日自其在白俄罗斯国家发明登记簿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前苏联国家专利局或俄罗斯专利与商标委员会时期提交的发明申请,并做出授权决定的,申请人有权提交转授予白俄罗斯发明专利的书面请求。 对于前苏联授予发明人证书的发明在1991年7月1日前未根据前苏联《发明法》转换成专利的(前苏联1991.7.1颁布《发明法》将专利、发明人证书的双轨制保护改为单一形式的专利保护),承认其在的俄罗斯境内仍然有效。 白俄罗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实行专利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于1993年2月生效。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提交之日起10年,可续展5年。 对前苏联及俄罗斯联邦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及专利也有明确规定,即: 前苏联工业品外观设计有效专利及发明人证书自申请提交之日起未满15年的,根据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的书面请求就其剩余期限授予白俄罗斯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前苏联国家专利局或俄罗斯联邦专利与商标委员会时期提交的发明申请,已做出授权决定的,申请人有权提交转授予白俄罗斯发明专利的书面请求。 2、专利文献出版物 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信息实行两级公布,即专利申请信息的公布,此为第一公布级;专利授予信息的公布,此为第三公布级;均在官方公报中予以公布。因此,白俄罗斯国家专利局专利文献出版物目前只有一种,即《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服务标志公报》,(俄语),创刊于1994年,季刊。权利要求型公报。包括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利转让、索引、通告几部分内容。以下主要介绍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的内容。 发明部分,包括专利申请信息,进入白俄罗斯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信息,以及发明专利信息的公布。 ——专利申请信息的公布: 白俄罗斯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发明专利申请自到达日满18个月,经过初步审查后即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著录项目信息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按国际专利分类及申请号排序。文献类型代码为A。 自官方公报公布专利申请信息之日起,任何人有权了解申请材料。但不出版专利申请说明书。 ——进入白俄罗斯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信息的公布: 按国际专利分类排序的国际专利申请著录项目信息,包括进入白俄罗斯国家专利局的申请注册号、优先权数据、PCT申请号及申请日、PCT申请公布号及公布日、申请人姓名及国家代码、发明人姓名及国家代码、发明名称。 ——发明专利信息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自到达专利局之日起3年内申请人或任何人可提出进行专利性实质审查的请求,对经实质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自国家发明登记簿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发明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专利权利要求。文献类型代码为C1和C2。 C1—表示两种白俄罗斯发明专利。其一为直接提交白俄罗斯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授权的发明专利。其二是由前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或俄联邦专利与商标署对发明申请已做出授权决定并由申请人提交转授白俄罗斯专利请求书,经过再次审查后授予的白俄罗斯发明专利。 第二种发明专利的申请号有其特殊性,如(21)66-5009545,其中66表示提交转授白俄罗斯专利的请求书号,5009545表示前苏联或俄罗斯联邦的专利申请号。 C2—表示前苏联的有效专利及发明人证书,由专利权人、发明人提交转授白俄罗斯专利请求书后,经过再次审查授予的白俄罗斯发明专利。 与专利申请信息的公布一样,不出版专利说明书。 1997年新法生效之后,实用新型专利信息的公布采取与发明专利信息同样的做法。即:在官方公报中进行两级公布。所不同的是,实用新型经初步审查合格即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报中公布。此为第一公布级。 自国家实用新型登记薄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在公报中公布实用新型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专利权利要求。此为第三公布级。 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 白俄罗斯《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对经过实质审查合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官方公报中刊登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照片或各种视图。只有第一公布级,文献类型代码为S。 与发明部分的内容一样,公布两种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一是直接授予的白俄罗斯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二是根据前苏联或俄联邦授权决定,转授的白俄罗斯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的表示方法同样由请求书号—前苏联或俄联邦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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