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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用品套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发布日期:2009-8-27                

  床上用品套件属于成套产品。所谓成套产品,是指由2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件产品都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床上用品套件通常是由同一类别的被套、床罩、床单、枕套等组合而成的家纺产品,一般组合成四件套、五件套、七件套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由于床上用品套件的功能性和消费者使用习惯的限制,其外观特征一般不会摆脱公知的传统形状,属二维平面产品,基本外形不可能跳出长方形或方型的固囿,这也决定了床上用品套件的整体外形基本上没有可创新的空间。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设计者只有通过对床品的图案和色彩采用新设计、新组合,或者对套件各产品的边缘作一些富有美感的独特处理,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因而,在面料质量、价格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产品的花型、色彩及其组合已成为最能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激发其购买欲的重要因素,这也是经营者对床上用品外观设计极为重视的原因。

  申请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

  专利应具备的条件

  对床上用品套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注册商标,使用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外,就床上用品套件本身,经营者通常将其开发设计的具有独创性的花型图案,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版权登记,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起即享有著作权,可使用著作权保护床品的花型设计。同时,床上用品套件是一种工业产品,亦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推动家纺市场的良性竞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更明确规定,“所谓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因此,床上用品套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第一,各自独立的产品应属于“同一类别”,应基本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的分类标准,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成套产品“餐具套件”,由盘、碗、杯、碟等组成,属于07-01小类;而“床上用品套件”由被套、枕套、床单等组成,属于06-13小类。第二,各产品习惯上应“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且设计构思和设计风格应当保持一致,要做到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统一。同时出售是指通常在市场上成套出售;同时使用是指在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其他几件产品的存在,但不是要求在同一时刻必须同时使用成套产品中的所有产品。

  “图案和色彩”系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的要部

  床上用品套件一般为长方形或方型,属二维平面产品。对平面产品而言,形状势必退到了次要地位,而保护的重点应该在图案和色彩上。由于产品外形上的大同小异,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此类产品时,各套件产品的图案与色彩显然成为最突出、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图案和色彩也因此成为不同床品之间最具显著性差别的部位。

  因此,“图案和色彩”构成了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部,即使在床品实际使用之后,可能呈现出三维的立体表达效果,但此类专利表现在图片或照片中的权利要求的特征,无论是主视图、俯视图,还是左、右视图,仍都以图案和色彩等相组合的平面方式体现。换言之,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实际上就是体现在各套件产品上的美术创作。

  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目前司法实务界存在2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必须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产品都相同或者相近似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一件产品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相对应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就构成侵权。事实上,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成套产品除应满足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条件外,还应在设计构思和设计风格上保持一致;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该成套产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由此,申请成套产品专利的,套件中的每一件产品都应当满足专利权授予条件,只不过为了突出其“成套使用”的特性,法律特别赋予专利申请人将几个独立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申请提出的权利。换言之,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一个套件都应具有各自独立的权利要求,即每一套件的外观设计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保护对象。

  此外,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表形状,该产品内部结构形状以及该产品技术功能所决定的外表形状,不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内容。因此,在判断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我们可以遵循以下的公式: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范围=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公知部分-内部结构形状-功能性设计-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内容。

  因此,在进行具体侵权对比时,可以采用对各个产品分别进行对比的方式,只要被控侵权床上用品套件中有一件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即可判定构成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就是判定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导致产品混淆。而且,在作侵权判定时,应当将整体观察的重点放在图案和色彩及其组合所呈现出的独特的视觉效果上。例如,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中的床单图案完全相同,而枕套与被套的图案虽然有差异,但根据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的视觉效果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就应当判定构成侵权。但对于色彩,由于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对单纯的色彩设计不予保护,只有将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才有可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原告的专利中未突出说明对色彩的保护,则呈现在专利证书中的套件色彩只能作为专利实施例之一,不能作为侵权判断的衡量因素。(知识产权报 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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