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工科〔2010〕15号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 区专利试点企业认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试点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专利管理和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落实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大研发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和保护,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形成,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区专利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有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3、建立了健全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有明确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4、企业内部专利培训工作开展经常,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强,掌握和运用专利知识水平较高;
5、近三年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含1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上年度专利申请达到15件,企业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技术)在整个企业销售中比重大于30%;
6、技术开发费初步单独建帐;
7、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条 申报专利试点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工作概况;
3、有关专利制度复印件;
4、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5、授权专利汇总表。
第七条 区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4月底前,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工业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科技局、工业局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择优确定为区专利试点企业。
第九条 专利试点企业试点时间为一年,到期由区科技局、工业局组织验收。试点期间,凡年专利申请量在5件以下,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增长率在10%以下的试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验收合格的区专利试点企业可申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局、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工业局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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