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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
发布日期:2010-6-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对专利示范企业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翻番工程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08]3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负责全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 1、建立企业专利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或兼职)负责专利管理工作; 2、制订有专利宣传培训制度,每年度有具体的实施计划,并能按照实施计划对企业员工开展正常的宣传培训活动; 3、制订有企业专利管理办法,能对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 4、建立有专利技术档案,并纳入企业技术档案管理体系; 5、制订有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与奖励制度。 (四)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五)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六)企业近三年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 (七)企业专利实施率50%以上,年专利产品销售额达15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海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情怳、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企业发展规划等; (三)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汇总表,企业专利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专利产品销售明细,授权专利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定一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县科技局商县财政局后,联合发文认定其为宁海县专利示范企业。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与支持: (一)获县专利示范企业由县科技局授牌,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专利经费补助; (二)县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专利示范企业。对其实施各类科技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 (一)县专利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二)企业若在专利示范创建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追回专利经费补助,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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