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东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江东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江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籍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一)区外来务工办、区发改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二)区公安部门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
(三)区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卫生、计生、税务、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实施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迁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领取《暂住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工作年限):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5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
(三)(居住条件):申请人在本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现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的;
(四)(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申请受理截止日期来计算);
(五)(信用记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法生育记录;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积分为160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一)(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区级以上(含区级)工会组织颁发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二)(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取得初级技术职务以上的(持有市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市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通过本区有关部门核查认定);
(三)(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区现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连续3年以上,在现用人单位担任中(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2年以上(以上任职时间计算以用人单位任职文件为准);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国家承认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五)(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市取得区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六)(社会公益指标):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按照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
(七)(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区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先进个人”、“生产标兵”、“企业之星”等经认定为企业年度优秀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领取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从2009年10月15日开始,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江东公安分局户证中心领取《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第八条(积分评估)
外来务工人员填写《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在200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29日期间,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积分评估。
第九条(申请提出)
本人或申请人委托的用人单位向江东公安分局户证中心提交《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相关职能部门积分评估意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提交日期截止为2009年11月2日。
第十条(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现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现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代码证;
(五)劳动合同;
(六)本市或本区劳动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累计5年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房屋产权证;
(八)身体健康证明(由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2009年10月份的体检表);
(九)依法纳税证明(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不出具);
(十)原户口所在地和拟落户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生政策证明;
(十一)原户口所在地无违法犯罪证明;
(十二)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项目评估证明(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认定,申请人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技术创新指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
2.职业资格指标应提交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担任职务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的任职书等相应任职文件;
4.素质提升指标应提交相应的学历证书;
5.荣誉称号指标应提交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
6.社会公益指标应提交相应的星级志愿者证明材料;
7.企业认可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颁发的个人年度优秀证书。
第十一条(受理审核)
江东公安分局户证中心收到申请人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各职能部门评估意见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积分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江东公安分局;江东公安分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
第四章 公告和落户
第十二条(公告和结果告知)
江东公安分局对于申请人符合积分申请条件的,将核查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公告有异议的,江东公安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查证核实后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江东公安分局,江东公安分局在收到书面查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再次对申请人的积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落户手续办理)
江东公安分局对于公告无异议和复核后符合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外来务工人员到江东公安分局户证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配偶子女随迁)
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落户到本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按本市现行的落户政策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其它)
(一)区外来务工办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具体实施参照市公安局《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执行;全市正式实施推开后,按照市里有关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附件1
江东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分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分值 |
积分 |
1 |
技术创新指标 |
25 |
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
25分 |
|
在本市获得市级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 |
20分 |
在本市获得县级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参与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 |
15分 |
2 |
职业资格指标 |
35 |
取得高级技师的 |
35分 |
|
取得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
30分 |
在本市取得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
25分 |
3 |
担任职务指标 |
30 |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1年以上 |
30分 |
|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中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2年以上 |
25分 |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连续3年以上 |
15分 |
4 |
素质提升指标 |
25 |
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
25分 |
|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 |
20分 |
取得国家承认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 |
15分 |
5 |
荣誉称号指标 |
25 |
在本市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党员,或市级首席工人,或省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
25分 |
|
在本市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或市级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
20分 |
在本市获得县级技术能手或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
15分 |
6 |
社会公益指标 |
10 |
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一星志愿者为2分,每增加一星加2分(最高五星级) |
|
|
7 |
企业认可指标 |
10 |
在本区用人单位被评定为一次以上年度优秀的计2分,每增加一次年度优秀加2分 |
|
|
注:本表二级指标分数不能累加,以最高分值计分。
附件2
申请材料核查认定责任分解表
内 容 |
责任单位 |
积
分
项
目 |
核查认定技术创新项目 |
实用新型专利、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 |
区科技局 |
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
区总工会 |
核查认定职业资格项目 |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区人事局 |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
区劳动保障局 |
核查认定担任职务项目 |
核查认定素质提升项目 |
技校 |
本科、大专、高中、职高、中专 |
区教育局 |
核查认定荣誉称号项目 |
优秀党员 |
区委组织部 |
劳动模范、首席工人、“技术能手” |
区总工会 |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
区外来务工办 |
核查认定社会公益项目 |
团区委 |
核查认定企业认可项目 |
区劳动保障局 |
基
本
条
件 |
审定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
审定居住条件证明材料 |
区建设局 |
审定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
区卫生局 |
审定并出具无违法生育证明材料 |
区计生局 |
审定并出具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
江东地税局、
江东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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