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16〕46号 |
发布日期:2017/1/6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7月6日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为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中“积极推动专利发明”条所含的内容。 第三条 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和贯标资助等六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两个类别。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六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1万元。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需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资助资金统一上缴区财政,纳入当年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和贯标认证资助 第九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十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只享受荣誉,不安排奖励资金,其后又晋升省级及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市级奖励视同已享受,再按照上述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一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领取。专利示范企业根据区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名单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企业无需申请。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五条 专利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六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或多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一般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十七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要扣除发明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的赔付金额。 第十八条 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技术秘密)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第十九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4、在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四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五条 资助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直属单位直接到区科技局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 第二十六条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指在我区的企业单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1年内,该专利技术产品累计达到一定销售额后,按专利技术含量和产业化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立专利权; 4、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好、技术整体完整、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好; 5、该专利技术已实施产业化,从授权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6、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专利授权日期要求。前年的9月1日至上年的8月31日之间。 第二十九条 资助额度。按不超过核定后销售额1%的比例,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条 资助资金的分配要求。企业单位在获得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资金后,其中应提取不少于10%比例的金额,实施对发明人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的申报办法及要求。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受理后再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申请表》(附件2);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附件3); 5、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6、该专利技术水平、创新性、技术整体完整性、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等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的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每个独立项目应有5位(含)以上专家进行评分,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的评审分值与准入。评审采取百分制,75分(含)以上的为推荐项目,74分(含)以下的为淘汰项目,淘汰项目不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的申报时间。每年8月份申报一次,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三十五条 资助的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三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审核。申请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的销售额进行核准。 第三十七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批准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三十八条 资助领取。企业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专利领军企业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专利领军企业。指我区内的企业单位,在年度内累计获得自主授权专利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四十条 获得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我区内工商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 3、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 4、近二年中企业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其奖励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的具体办法是: 1、奖励标准: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150件(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2、奖励申请时间:专利权人符合上述某档奖励资格后,在次年的1月底前,向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 3、申请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领军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4);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企业授权专利汇总表(附件5);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近二年中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承诺书。 4、奖励实施:奖励申请结束后,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5、奖励领取:专利权人依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所有资助(奖励)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外,处该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浙江省出台专利年费补助新政为企业创新减负降本 下一条:没有记录 | |
|
|
免责声明:
- 1、凡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本网站对该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网站客服中心,我们会尽快处理。
|
|
|
|